易轶
代现峰
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案情
今年1月8日晚7点30分,阿娇突然接到珠海朋友卢某的电话,叫她去金鼎官塘村吃烤鱼,顺便帮卢某开车。阿娇闲来无事,便从三乡打车去了官塘的烤鱼店。 卢某几人边吃烤鱼边喝散装酒,饭后又去附近的茶室喝茶。晚上23点,朋友们各自散去,阿娇将醉酒的卢某扶上副驾驶,然后开着白色丰田小车向拱北方向开去。 很快,她沿健民路南往北方向来到了景晖路路口,在距离斑马线四五米的时候,她隐约看到一团黑色的物体横在斑马线中间。
她以为是一个黑色垃圾袋,所以不想压实线变道,就想微微向左打点方向绕过去。但小车没有完全避开,右前轮还是压了上去。 她虽然听到闷响,但不知道压的是人,于是没有停车。而卢某睡得正香,感觉到车身震动后,还埋怨她怎么不绕开垃圾走。 到了拱北,卢某下车发现右侧保险杠松了一块,顺手把松动的位置按了回去,又抱怨阿娇把车撞坏了。 阿娇再次接到卢某电话时,正打着滴滴在回三乡的路上。“交警说你撞了人?”阿娇一头雾水地挂了电话,开上朋友的小车沿途寻找,最后在景晖路路口看到了交警。 看到满地的鲜血,阿娇的确吓坏了,万万没想到自己压过的“垃圾袋”竟是个大活人。直到看完视频,她才不得不接受了这个事实。阿娇肇事的事实得到了证实,那死者为何会躺倒在斑马线上呢? 经查,死者姓时,48岁,事发当晚和老朋友在珠海某农庄聚餐,喝了不少洋酒,吃到21点多,大家都有了醉意。当时时某醉得不省人事,趴在桌子上睡着了,一直睡到快23点。朋友问他要不要找人送他回去,时某一口拒绝,说自己叫了滴滴。 朋友也喝了酒,看着时某离开,也就走了。不曾想第二天上午,就听到了时某的噩耗。朋友对交警说,时某可能是回家途中比较难受,坐在地上还不舒服,想找个地方躺一会,没想到直接躺在斑马线上。 阿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访对话
方弘:阿娇以为是垃圾袋,没想到是个人。这种行为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代现峰律师:从《刑法》上来讲,交通肇事罪首先主观上是一个过失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考虑两个条件:第一、是否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第二、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这两个条件在本案中应该是全部具备了。肇事者的主观因素是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推断的,而不是他认为的。所有的刑事犯罪主观上都是用客观情况来推断肇事者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交通肇事罪实际上是一个过失行为,本案中死亡一人,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上述两个条件都具备了,就不太考虑她是否认识到人行横道上是否是人的情况了。 方弘:也就是说不管她预没预料到横躺在马路上的是个人,都对她的定罪没有关系? 代现峰律师:也不能说绝对没有关系。因为,这里面主要看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她违反了交通法规,就要推断是有过失的。因为交通肇事罪不是以故意为条件,是过失,只要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导致了一定的结果,那么她这种过失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方弘:她的行为是违反了什么样的交通法规呢? 代现峰律师:据报道说,阿娇有超速行为,醉汉按推理来讲,应该是一种严重过错。但是,阿娇还具有其他的两个违规行为,一是行驶在人行横道的时候,应当减速而没有减速。我认为这可能是她承担主要责任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按照《交通运输法规》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这里的应当减速行驶,显然在本案中意义比较大。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的时候,很多人可能不关注这一点,看着没人就不需要减速或者继续保持快速行驶。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 还有一个行为就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这里面驾驶员有一个安全的注意义务。 如果把这些条款进行叠加的话,显然阿娇的责任会更大一点。 方弘:其实大家也会觉得醉酒的人跑到人行道上躺着睡觉,是不是他本身的责任要更大一些,就是比阿娇的责任还要大,怎么来判断呢? 代现峰律师:实际上他的这种过错从我们的认知来讲,是一个严重过错。交警在认定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考虑过错的程度是严重过错还是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的有几处,需要叠加综合来认定责任,当然还有一些加重的,比如说醉酒的、无证的会加重。 如果从单项来讲,醉汉的责任可能要大,或者两个人基本有相同的过错。但是,如果叠加起来看,超速是一般过错,但是还有在过人行横道的时候应当减速而没有减速,夜间行驶通过人行横道,如果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的话,对一些事情能看得更清楚。远近光进行交换的时候,其实是在夜间判断人或物非常重要的一个驾驶方式。 所以,这些情况如果叠加起来的话就不一样了,交警应该是通过综合来评定的。 方弘: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醉汉躺在马路上被撞死的案件也不止这一起。但是我们会发现有的案件不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就追究了驾驶员的刑事责任,这之间主要的差别是什么呢? 代现峰律师:首先,相同的危害结果不是构成犯罪的唯一条件,还有其他的很多因素。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事故情况,很多的过错程度也都不一致,比如说有严重过错的,一般过错的,还有加重责任和过错的数量等。 我个人认为本案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人行横道,特殊的区域,如果换一个地方,比如说在机动车道或者高速公路,相信这个结果会不一样。因为,人行横道这个地方发生了事故,通常机动车都会承担比较大的责任。这和行走的人不一样,行走的人,司机容易发现,躺在地上确实不太能注意。 但是,这个案子因为阿娇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所以最终构成了犯罪,是由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违章情况来决定的。本案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行横道这个地点,特别重要。 方弘:作为驾驶员,在经过人行横道的时候尤其应该注意,现实生活当中,只要是绿灯,我们才不管有没有人行横道,没有特殊情况出现还好,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驾驶员肯定就要承担比较严重的后果了。阿娇本来是出于好心帮朋友开车,但是最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00多万,损失全部要阿娇一个人来承担吗? 代现峰律师:应该说她要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大部分责任。因为她帮朋友是无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不需要帮工,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方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这个规定来看,显然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怎么来判断责任的大小呢? 代现峰律师:阿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她一定是重大过失,所以她一定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方弘:据媒体报道阿娇的家境也不太好,但是她还是凑足了100多万块钱赔偿给死者家属了。这个数额对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她的道歉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对她的刑事处罚吗? 代现峰律师:我个人认为免除刑罚的条件不具备。因为,按照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是两年以下。我们能理解的最低就是拘役,当然如果这样来理解的话,既然最低是拘役,又赔偿这么多钱,是不是可以免除刑罚? 其实,免除刑罚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最高法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了4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一种是从犯,一种是自首,一种是重大立功,还有一种就是妨害公务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这4种情况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显然阿娇不属于这4种情况里面的任何一种,要想免除处罚,我个人认为是有难度的。因为,免除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或者说明确的法律规定才可以。 并且,本案中还有一个没有年检的情况,不要说车主买了交强险,即使不买交强险,保险公司也不会理赔。因为,逾期没年检,通常商业保险是不会赔的。 所以,这里面就涉及到行政处罚,不过可能和阿娇也没什么关系。
结语
一次好心帮忙却惹来一条人命官司!案件确实非常具有警示意义,因为很多驾驶员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有着和驾驶员阿娇的类似的违规行为但是却不自知,例如行驶在人行横道应该减速,夜晚通过人行横道应该使用远近光灯交替,不能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前提是要了解学习交通法规,这样不仅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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